合肥法院发布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

2023-03-10 17:05:43 来源:金台资讯

人民网合肥3月10日电(韩震震)用罂粟制作卤菜,两人在获刑的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道歉;一车两卖,虽然销售公司不知情,但消费者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……3月10日,在“315”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,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市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,并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网络购物和服务消费纠纷增长显著

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、四级高级法官程镜介绍,2022年,合肥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,服务保障全面促进消费、加快消费提质升级,推动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。全年两级法院审结产品责任纠纷142件,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26件,旅游旅店、餐饮娱乐、教育培训等服务合同纠纷1706件,网络购物合同纠纷426件。

“纠纷案件类型多样,涉及20余个案由,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。网络购物和服务消费纠纷增长显著,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成为消费者维权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由之一。”程镜在介绍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主要特点时说。

用罂粟制作卤菜,获刑还要公开道歉

发布会上,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、一级法官栾蕾发布了7个合肥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。

“值得关注的是,本案中检察机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,追究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,加大了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。”在介绍被告人高某等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,栾蕾说道。

2021年1月,被告人高某在其经营的香料销售部内,将从老家购买的5千克罂粟壳打碎成粉末掺到香料中,共制作香料15千克,以60元/千克的价格向外出售。同年2月28日,被告人阮某在明知香料内含有罂粟成分的情况下,仍购买香料3.5千克用于制作卤菜向外销售。

2022年5月,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。11月1日,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、阮某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,同时认为二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产生公益损害风险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

经法院审理,高某、阮某的行为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被法院判处缓行并处罚金。经法院调解,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阮某、高某达成调解协议,二人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,高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,阮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
合同签订存在重大误解,消费者有权主张撤销并索赔

2020年4月1日,在合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,张某购买一辆乘用车。合同签订后,张某支付了车款319900元,该公司交付车辆并协助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、购买保险。

可该车在张某使用期间,却被他人擅自拖走。后经调查发现,案涉车辆已于2020年3月17日,被贵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给案外人谭某,并已办理交强险,案涉车辆已在贵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处。

此后,张某与合肥某汽车销售公司协商处理未果,以该公司构成欺诈为由,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,退还车款319900元,并三倍赔偿车款959700元及其他损失。

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案涉车辆虽存在曾被出售的情形,但综合整个案情,合肥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对车辆的实际情况也不了解,不存在故意制作假材料、欺诈张某的主观故意,而是案外人向合肥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供了虚假材料。

虽然有情可原,但合肥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机构,因存在不规范的行为,致使张某误以为该车系新车而予以接收,属于重大误解,遂判决撤销案涉汽车销售合同,合肥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张某返还购车款319900元,并酌定向张某支付购车款一倍即319900元的赔偿金。

合肥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,合肥中院经审理,对撤销合同、返还购车款的判项予以维持,同时鉴于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,且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,故改判由合肥某汽车销售公司按购车款的20%即63980元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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